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李本行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劳动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劳动争议的认定与受理范围

  1. 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 因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发生的纠纷。
    • 请求返还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等或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待遇而要求赔偿的纠纷。
    • 退休后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
    • 因工伤、职业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
    •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纠纷。
    •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
  2.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 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 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 对劳动能力鉴定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举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工作多年,后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这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法院会依据该解释进行审理。

二、管辖与诉讼主体

  •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对于诉讼主体的确定,解释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规则,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举例:如果劳动者在北京工作,但用人单位注册地在上海,且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为北京,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在北京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与诉讼衔接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对仲裁裁决进行全面审查。
  • 规定了多种情形下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处理,如双方均不服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应并案审理。
  • 对于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重新作出裁决等情况,明确了法院的处理方式。

举例: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

四、证据规则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举例: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劳动者,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五、劳动关系认定

  • 劳动关系的认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管理、劳动报酬支付等因素。
  • 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同时具备相关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举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且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六、劳动合同履行与解除

  • 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问题,明确了双方在不同情形下的权利和义务。
  •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举例: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七、意义和影响

  • 统一裁判标准: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 保护劳动者权益: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 规范企业用工:促使企业依法用工,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指导,不仅统一了裁判标准,还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