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丰富经验的律师,针对你作为劳务派遣工干了八年如何赔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核心在于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原因下赔偿方式不同,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1. 用工单位无过错性辞退你
如果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比如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又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你是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工作了八年,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你八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用工单位违法辞退你
若用工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就辞退你,比如随意以你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由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工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不过,由于你是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实际支付赔偿金的主体可能是劳务派遣单位。同样按照你八年的工作年限计算,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你十六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如果是因为你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你不续签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也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你工作八年就支付八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是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你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4. 你主动辞职
如果你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辞职,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你工作八年就应支付八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可以对照上述不同情况,结合自身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来确定自己应获得的赔偿。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