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构成要件-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

  1.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中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财务管理、资金调度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3.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委派到民营企业中的财务总监,无论其委派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在被委派单位从事公务,均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并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此罪,但若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则可能构成共犯。

二、犯罪客体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它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关系,即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侵犯,同时也扰乱了国家对公款使用、管理的严格规定和程序。

三、犯罪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论挪用数额多少,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如赌博、走私、贩毒等。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为五千元至一万元。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营利活动是指为谋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如投资经商、购买股票、炒房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的“数额较大”同样以五万元为标准。“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且在案发时仍未归还。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则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以及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等情况。

四、犯罪主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只是暂时非法取得,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总结与建议: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严格且复杂,涉及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等多个维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相关问题或疑虑,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