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原文-王力群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原文内容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工资支付形式:

    •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这意味着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便于劳动者自由支配和使用其劳动所得。
  2. 工资支付周期:

    •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通常为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获得劳动报酬。
  3. 工资支付对象:

    • 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不是其他第三方。这确保了工资的直接性和准确性,避免了因支付对象错误而引发的纠纷。
  4. 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则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禁止。

法律后果与建议: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或拖欠的工资,并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作为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工资支付权益,并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其立即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予理会或拒绝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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