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第148条内容是什么-吉波涌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如下: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消费者的索赔权利:

    • 消费者因购买或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时,有权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保了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便捷的途径进行索赔。
  2. 首负责任制:

    •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无论责任归属,均应立即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若最终确定责任属于生产者,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反之,若责任属于经营者,生产者赔偿后也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这一制度有效保障了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避免了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相互推诿。
  3. 惩罚性赔偿制度:

    • 适用条件: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进行经营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 赔偿标准: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食品价款的十倍或消费者所受损失的三倍。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时,按一千元计算。
    • 例外情况: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不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避免了对生产经营者的过度惩罚。

举例说明:

  • 假设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一包价值50元的过期饼干,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鉴定为过期食品导致。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超市(经营者)或饼干生产商(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50元×10=500元)或损失三倍(假设损失为2000元,则3×2000=6000元)的赔偿金,取两者中的较高者。若实际损失较低,如仅产生50元的医疗费用,价款十倍为500元,但仍低于最低赔偿限额1000元,则消费者有权要求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

  • 若食品的标签上存在错别字或排版问题,但这些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建议:

  •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若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医疗记录等,并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作为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所生产或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及时响应消费者的赔偿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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