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笔录通常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但并非绝对,需分情况讨论:
一般情况:案件承办人制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陈述申辩笔录是记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或处理意见提出异议、陈述事实或理由的书面材料。案件承办人作为直接负责调查、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通常负责制作笔录,以确保笔录内容与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紧密关联,同时保障当事人申辩权的落实。
特殊情况:其他人员参与制作
- 协助制作:若案件承办人因客观原因(如人数不足、专业限制)需协助,可由其他执法人员或记录员辅助完成笔录,但核心内容仍需由承办人审核确认。
- 听证程序中的笔录:若案件进入听证阶段,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可能根据听证规则制作笔录,但此类笔录与陈述申辩笔录性质不同,前者侧重听证过程记录,后者侧重当事人申辩内容记录。
- 委托代理情形:若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陈述申辩,笔录仍需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但内容会记录代理人意见,并由代理人签字确认。
制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 客观性:笔录需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不得添加承办人主观评价或修改当事人原意。
- 完整性:需涵盖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证据,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 签字确认:笔录制作完成后,需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总结:陈述申辩笔录的制作主体以案件承办人为主,但需根据案件阶段、程序要求及实际需要灵活处理。若您对具体案件中的笔录制作程序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件细节为您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