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自动离职不算工龄如何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职工养老保险权益和工龄计算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的养老实行的是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来计算退休费。在这个阶段,如果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原工作单位将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且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会重新计算。因此,在当时的制度下,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确实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特别是个人缴费制度的建立,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这意味着,尽管自动离职前的工龄在原有制度下不被承认,但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从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其工龄是可以被计算和认可的。
针对您提到的“自动离职不算工龄”的问题,如果您的自动离职发生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那么根据当时的政策,这部分工龄确实可能不被计算。但是,如果您在自动离职后重新参加了工作,并从某个时间点开始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从该时间点起,您的工龄是可以被连续计算的。
此外,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情况,国家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对部分困难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的机制,以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工龄政策涉及时间跨度长、人员范围广,且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而不断完善。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政策环境、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如果您对具体的工龄计算或养老保险权益有疑问,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或社保机构,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