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3条原文-宋薇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原文如下: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条款解读:

  1. 核定与通知义务: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有义务及时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情形复杂的案件,核定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赔偿或给付义务:一旦核定结果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协议后的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赔偿或给付期限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3. 逾期赔偿: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除需支付保险金外,还需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 非法干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