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何伟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合同纠纷

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行为,它们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以下是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详细解答: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 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私下协商,确定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形成一致行动。
  • 约定中标人或放弃投标:投标人之间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以减少竞争。
  • 协同投标:按照同一组织的要求,多个投标人协同投标,形成围标局面。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格式、排版、文字表述等方面高度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显示出明显的串通迹象。
  • 其他串通行为:如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等。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则通常包括:

  • 泄露信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或者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操纵投标报价: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以谋取特定利益。
  • 授意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以符合其预期的中标结果。
  • 其他串通行为:如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采取其他串通行为,或者为特定投标人定制招标文件,排斥其他竞争者等。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围标串标行为不仅无法获得合法的中标结果,还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围标串标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议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