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王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目的、行为对象、犯罪客体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两种犯罪的详细区分及解析:

  1. 犯罪主体不同

    •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简言之,此罪的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 挪用公款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2. 犯罪目的不同

    •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永久剥夺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这意味着行为人一旦侵占单位财物,便没有归还的意图。
    •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公款,有归还的意图。虽然行为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但并无永久占有的目的。
  3. 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不同

    • 职务侵占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有财产。此罪主要侵犯的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 挪用公款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由国家管理、使用的私人货币。此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4. 客观表现不同

    •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这里的“非法占为己有”指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财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的“挪用”指改变公款用途,暂时使用,并非永久占有。

实例说明:

  • 假设某私营企业员工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私自截留,据为己有且无归还之意,数额较大。甲的行为便构成职务侵占罪。
  • 再假设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三个月后归还。乙的行为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均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和行为类型。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