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3 规定条文-牟怡培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合同纠纷

关于“质保金3规定条文”的问题,我理解您可能是想询问建设工程中质保金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涉及质保金比例、返还等内容的条文。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梳理的质保金相关规定:

一、质保金的基本概念

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质保金的相关规定条文

  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 条文内容: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解读:该条文明确了质保金的定义、用途以及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为质保金的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 条文内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解读:此条文规定了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上限,即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是保障承包人权益、防止发包人过度预留质保金的重要规定。同时,也允许了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方式,但保函金额同样不得超过3%的上限。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第八条条文内容: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第九条条文内容: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解读:这两条条文分别规定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维修责任的承担。明确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三、质保金返还的相关规定

  • 返还时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返还质保金。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如14天)返还质保金。
  • 返还条件:质保金的返还通常以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义务为前提。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履行维修义务或维修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后返还剩余质保金或不予返还。

四、法律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质保金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时间、返还条件等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2. 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便顺利返还质保金。
  3. 保留相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保留与质保金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维修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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