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牟怡培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婚姻家庭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核心要点如下:

  1. 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内容与适用

    • 婚姻效力与解除:明确婚姻无效(如重婚、未达婚龄)和可撤销(如胁迫结婚)的情形,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旨在减少冲动离婚,需注意冷静期后仍需双方亲自申请离婚登记。
    • 夫妻财产制度:默认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但允许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分别财产制”。需注意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债务承担的“共债共签”原则(第1064条)。
    • 家庭关系调整:新增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第1045条),强化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的规制,并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的具体规则。
  2. 继承编的核心内容与适用

    • 继承方式与顺序:保留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遗嘱继承,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第1136-1137条),并明确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 遗嘱效力规则: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第1142条),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新增“宽恕制度”(第1125条),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严重行为丧失继承权,但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除外。
    • 遗产处理规则:明确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1149条),要求遗产管理人履行清理、保管、分配遗产等职责;新增“必留份”制度(第1141条),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3. 两编的联动适用场景

    • 婚姻关系对继承的影响: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因婚姻存续时间长短而受影响;离婚后,原配偶丧失继承权(第1127条)。
    • 家庭财产与遗产界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一方死亡时需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对死者个人财产进行继承(第1153条)。
    • 遗嘱与家庭协议的冲突:若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剥夺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份额)或公序良俗,可能被认定无效;家庭协议(如分家协议)需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实务建议:

  • 婚姻家庭领域:建议通过婚前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离婚时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或对方过错,以争取有利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
  • 继承领域:建议及时订立合法遗嘱,并定期更新;遗产管理人应履行忠实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可协商放弃继承,但需书面声明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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