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的自认不能做证据-王晓刚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合同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自认,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后续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这一结论主要基于调解的特殊性质以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调解的特殊性质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核心在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妥协,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为了促成调解而作出一些让步或妥协,这些让步或妥协并不一定反映其真实的法律立场或事实情况。因此,如果允许调解中的自认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1. 自认的效力:

    • 自认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的行为。这种承认一旦作出,就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自认,并不具备诉讼中自认的同等效力。因为调解并非诉讼程序,其目的并非确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而是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调解协议的效力:

    •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合意,它本身并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判断。
    •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并履行,通常具有终结纠纷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3.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 即使调解中的自认被试图作为证据使用,它也必须满足证据的基本属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可能出于妥协或让步的目的而作出某些陈述,这些陈述的真实性可能受到质疑。因此,它们不一定能满足证据真实性的要求。

三、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1. 调解笔录的保密性:

    • 在调解过程中,通常会制作调解笔录以记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然而,这些笔录通常被视为保密文件,不会随意向第三方披露。
    • 即使调解未能成功,调解笔录中的内容也不一定能够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调解笔录通常不会被采纳为证据。
  2. 重新举证的要求:

    • 如果一方当事人试图将调解中的自认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有权要求其重新举证以证明相关事实。
    • 这是因为调解中的自认可能受到调解环境、双方心理状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真实性难以保证。

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虽然调解中的自认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例如: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调解中的自认可以作为后续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那么这种约定可能是有效的。
  • 如果调解过程中的自认被其他独立证据所佐证,且该自认与案件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那么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可能会酌情采纳该自认作为证据。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建议: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谨慎对待自己的陈述和意见,避免作出不必要的自认或妥协。如果调解未能成功,且双方需要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那么当事人应重新准备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