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如何认定-杜英杰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通常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主要涉及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及数额标准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认定解析:

一、犯罪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具有密切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
  2.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类人可能基于情感、利益、地缘、业缘等因素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紧密联系,如情人、长期交往的朋友、有经济往来的合作伙伴等。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其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依然可能被利用来实施犯罪行为。

二、客观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直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2. 利用便利条件: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影响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三、主观故意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数额标准与情节严重程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还涉及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形的(如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处分等)也构成犯罪。此外,如果行为人具有多次受贿、为多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情节,即使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可能构成犯罪。

五、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受贿数额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得的利益。在认定时,需要证明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与行为人所利用的影响力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关系密切的人收受了财物仍按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关系密切的人代为转达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均可能构成受贿罪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 加强对特定关系人的监督和管理:为了防止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监督和管理。

总结来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