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要求-孙静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婚姻家庭

代书遗嘱的要求主要包括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两大方面,具体如下:

一、实质要求

  1. 遗嘱能力:

    • 立遗嘱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正确表达意思,则该代书遗嘱无效。
  2. 真实意思表示:

    •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受胁迫、欺骗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代书人需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内容,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3. 合法财产与内容:

    •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或非法财产。同时,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例如,遗嘱中不得规定将财产用于违法活动。
  4. 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 遗嘱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这类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形式要求

  1. 口述与记录:

    • 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口授遗嘱内容,并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代书人必须如实、准确地记录遗嘱人的口述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或添加,语言应清晰、无歧义。
  2. 见证人要求:

    • 数量: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意味着,在代书遗嘱的设立过程中,至少需有两名符合资格的见证人全程参与。
    • 资格:见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例如,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不能作为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
    • 代书人身份: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同样需要满足无利害关系的要求,且应具备书写和理解能力,能准确记录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3. 签名与日期:

    • 签名: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若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如身体残疾无法书写)不能签名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式代替,并由见证人注明情况。签名的必要性在于确认参与遗嘱订立并认可其内容。
    • 日期:遗嘱上必须清晰注明年、月、日。这对于确定遗嘱的效力、判断遗嘱人当时的状态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日期可以帮助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有效的。

综合建议:

在设立代书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守上述实质和形式要求,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遗嘱内容或形式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进而引发家庭财产纠纷。因此,我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前仔细考虑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和形式的规范性。同时,见证人和代书人也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遗嘱的书写过程符合法律要求。

如果您在设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