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75条第四款是相对不起诉吗-罗国清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刑事辩护

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并非直接规定相对不起诉的条款,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主要见于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以下是对这两个条款的详细解释和对比:

一、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的内容及解读

刑诉法第175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的相关程序,包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补充侦查程序以及审查起诉期限与不起诉决定等。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分为四款,但根据内容可以将其理解为包含多个部分,其中与不起诉决定相关的部分是: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部分规定的是,在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实际上是一种“证据不足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与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二、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及解读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其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条件:

  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需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轻微: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二是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如自首、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等法定免除处罚情形)。

三、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1. 适用条件不同: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适用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相对不起诉则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2. 决定程序不同: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下的不起诉决定是在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时作出的;而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则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全面审查、集体讨论,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 法律效果不同: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下的不起诉决定是基于证据不足而作出的,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并未被确认有罪;而相对不起诉决定则是基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的,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同样被视为无罪,但可能面临训诫、具结悔过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总结来说,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并非直接规定相对不起诉的条款,而是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主要见于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