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诉讼离婚在外地是否可以办理”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管辖法院规定以及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全国通办”的政策。
首先,从诉讼离婚的角度来看,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形下的管辖规定,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这些都有相应的管辖法院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引入了“全国通办”的政策,这主要针对的是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根据这一政策,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离婚登记,以及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离婚登记,都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全国通办”主要适用于协议离婚,即双方已经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并愿意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
对于诉讼离婚而言,虽然“全国通办”政策不直接适用,但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已经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您仍然需要根据上述的管辖法院规定,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您和您的配偶目前均不在户籍地居住,且符合上述特殊管辖情形,那么您是有可能在外地(即非户籍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
总的来说,诉讼离婚是否可以在外地办理,取决于具体的管辖法院规定以及您和您配偶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者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我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便获得更准确、更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