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确实需要审批。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审批对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且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例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三、审批流程
企业申请:企业应向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等。
材料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指派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审批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通常为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明确实行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等。
四、审批后的管理
公示与合同明确: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合理安排休息: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工资支付: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登记存档:企业应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记录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等信息,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五、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中央直属企业或地方企业,审批流程可能略有不同。中央直属企业需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综合工时制确实需要审批,且审批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要求。企业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