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吴建南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侵权纠纷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下是对该原则的详细解析: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这一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可能造成的风险负责。

二、具体情形与责任划分

  1. 一般情形:

    •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宠物狗在小区内咬伤了路人,无论饲养人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特殊情形:

    •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某人故意挑逗宠物狗导致其咬伤他人,此时第三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可能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补充责任。
    • 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动物园内的老虎逃出笼子咬伤了游客,若动物园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 遗弃、逃逸动物致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被遗弃的流浪狗咬伤了路人,原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得以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责。例如,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咬伤了他人,饲养人应承担绝对责任。
  3. 免责事由:

    •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免责事由相对有限。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若能证明损害系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主动挑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可相应减轻或免除。例如,某人故意挑逗宠物狗导致其咬伤自己,此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且这种损害与动物的危险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饲养人或管理人则需要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的过错等,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四、实际应用中的分析与判断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细致分析损害发生的具体原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从而准确判定责任归属。例如,对于小区内宠物狗咬伤路人的情况,需考察饲养人是否妥善管理狗狗、路人是否有故意逗弄等不当行为;而对于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则需重点审查动物园是否履行了充分的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复杂体系。在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分析与判断,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若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