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去父留子是否合法”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收养法律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去父留子”这一表述并不是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它可能指的是在某种情况下,母亲希望单独抚养子女,而不再与子女的生父保持法律上的父子或父女关系,或者考虑通过收养等方式来改变子女的法律身份。不过,从常规理解来看,若是指母亲希望单独抚养且不涉及改变子女法律身份(即非收养情形),则主要涉及的是抚养权问题,而非收养法范畴。但若从收养角度探讨类似“去父”即改变子女法律父系关系的情境,我们可以基于收养法来分析。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收养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程序,它涉及到被收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人(如果适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
收养条件:收养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对于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虽然有一些限制可以被放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3条所规定),但仍然需要满足基本的收养条件,并且需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收养程序: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人、送养人(如果适用)以及被收养人(如果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会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关于“去父留子”:在常规的法律语境下,“去父留子”并不直接对应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或程序。如果母亲希望单独抚养子女,并且不希望子女的生父继续承担法律上的父子或父女关系,这通常需要通过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判决来实现(如果父母已经结婚),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如果母亲希望完全改变子女的法律父系关系,比如通过收养的方式让子女与另一名男性建立法律上的父子或父女关系,那么这必须满足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经过法定的收养程序。
综上所述,“去父留子”这一表述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对应的程序或行为。如果母亲希望单独抚养子女或者改变子女的法律父系关系,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并依法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