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郑文超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行政纠纷

专属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案件:

  1. 不动产纠纷案件

    • 定义与范围:不动产纠纷主要涉及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也均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
    • 管辖原则:这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以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则以其实际所在地为准。
    • 实例说明:比如,甲乙双方就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归属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该案就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2. 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 定义与范围:港口作业纠纷涵盖了在港口进行的货物装卸、搬运、保管等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以及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侵权纠纷。
    • 管辖原则:此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是当港口作业纠纷涉及海事海商案件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专门处理。
    • 实例说明:例如,在上海港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相关方提起的诉讼就应由上海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 定义与范围:继承遗产纠纷主要涉及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继承权的确认等核心问题。
    • 管辖原则:这类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遗产分散在多个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为依据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主要遗产为不动产时,应直接依据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 实例说明:比如,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其生前在广州市天河区居住,主要遗产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处房产,那么因继承李某遗产产生的纠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4.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案件

    • 定义与范围: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均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案件。
    • 管辖原则:此类案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这一专属管辖并不妨碍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
    • 实例说明:比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外国公司在我国签订并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该纠纷就必须由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双方也可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专属管辖的意义在于确保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得到专业、统一和有效的处理,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和不确定性,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专属管辖还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主权利益,特别是在涉外案件中,更是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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