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的规定司法解释-符艺腾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行政纠纷

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主要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送达以及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两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邮寄送达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作为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其中,邮寄送达是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 送达企业: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的实际做法。

  2. 费用收取: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3. 期限计算: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二、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解释,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的规定,其中“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送达。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是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送达方式。

综合说明

  1. 邮寄送达的合法性: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还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都是一种合法的送达方式,但具体适用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送达企业的选择:在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邮寄送达中,必须选择邮政企业进行送达,以确保国家公文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而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未明确指定送达企业,但应确保所选送达方式符合被告人所在地法律的规定。

  3. 费用与期限:在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邮寄送达中,行政机关可以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要求申请人直接向邮政企业支付。同时,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在刑事诉讼中,具体费用和期限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为您提供清晰、详细、有深度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