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再审-范海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行政纠纷

再审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旨在纠正司法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再审程序的详细解析:

一、再审的启动主体与方式

  1. 法院决定再审: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发现错误且认为需要再审,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如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 当事人申请再审:

    •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 申请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停止。
    • 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如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可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再审。
  3. 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如发现法定抗诉情形,应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如发现法定抗诉情形,可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再审的法定情形

再审的启动需基于以下法定情形之一:

  1. 有新的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3. 主要证据伪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法庭质证。
  5. 证据未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予调查。
  6. 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
  7.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回避问题: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参加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9. 剥夺辩论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10. 缺席判决不当:未经传票传唤即作出缺席判决。
  11.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
  12. 调解书损害公共利益: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再审的审理范围与程序

  1. 审理范围:再审通常应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一般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原审诉讼中已依法要求增加的除外。
  2. 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原审案件的性质确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则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则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四、再审的时间限制与申请材料

  1. 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需提交再审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及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五、再审的性质与特点

  1. 救济性质:再审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非必经程序:再审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
  3. 不停止执行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则上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举例说明:假设一个民事案件中,原告因证据不足败诉,但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此时,原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将决定再审并重新审理该案件。

再审程序是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纠错机制,它确保了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然而,再审的启动并非随意,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您对再审程序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