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管辖的法律规定-郑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行政纠纷

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因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反诉,从而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但此规定不适用于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应诉管辖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应诉管辖,也被称为“默示协议管辖”或“接受管辖”,它允许原本不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在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进行应诉答辩或提起反诉的情况下,获得审理案件的权力。这一制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进一步细化。

二、应诉管辖的构成要件

  1.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未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应诉管辖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那么法院就不能通过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

  2. 应诉答辩或反诉:当事人进行了实质性的应诉答辩,或以其他方式(如陈述意见、提起反诉)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了参与。这表明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该法院的管辖,并愿意在该法院进行诉讼。

  3.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诉管辖不能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未提异议并应诉,若案件涉及这两类管辖,原法院仍无管辖权。例如,对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基层人民法院也不能通过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

三、应诉管辖的法律效果

  1. 取得管辖权:满足应诉管辖的构成要件后,原本不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即视为取得管辖权,可以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2. 提高诉讼效率:应诉管辖有助于减少因管辖权争议导致的诉讼延误,鼓励当事人直接进行实体问题的审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3. 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明确应诉管辖的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确保了司法管辖的秩序和效率。当事人可以在了解应诉管辖的规定后,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进行应诉答辩。

四、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时,应及时审查管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若发现管辖不当且不希望在该法院应诉,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以避免因应诉答辩而导致该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同时,当事人在进行应诉答辩或反诉时,也应充分了解应诉管辖的规定,以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应诉答辩。此时,乙公司所在地法院即通过应诉管辖取得了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可以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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