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99条原文-张宝义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该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1. 罪名及构成要件:

    • 徇私枉法罪: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因私利或私情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的行为。这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心态,且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或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同样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心态,且情节严重。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滥用职权罪: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或裁定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枉法仲裁罪:针对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的行为。
  2. 法律责任:

    • 根据不同罪行的情节严重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从有期徒刑、拘役到罚金不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更是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若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的同时,又构成上述罪行之一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贪赃枉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3. 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

    • 该条款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避免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
    • 对于发现的枉法裁判行为,应依法及时查处,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治安与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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