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6-02 公司事务

您提到的“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这一表述较为笼统,为了更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我将基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核心结论: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涉密人员的管理和权益保障,特别是针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涉密期限届满或者离岗离职后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对于设区的市级机关、单位,该条款同样适用,并要求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详细解释:

  1. 涉密人员的管理:

    •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这包括涉密人员的任用、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等环节。
    • 对于设区的市级机关、单位而言,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涉密人员具备相应的保密素质和技能,并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教育。
  2. 涉密人员的权益保障:

    • 机关、单位应当为涉密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涉密人员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知情权、申诉权等。
  3. 涉密期限届满或离岗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 对于设区的市级机关、单位而言,应当加强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继续遵守保密规定。
  4. 法律责任:

    • 如果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设区的市级机关、单位也应当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十五条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权益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设区的市级机关、单位而言,应当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