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何洋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吸收犯和牵连犯在刑法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概念定义与行为关系

  1. 吸收犯:

    • 定义: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中某一行为因其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自然结果而被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 行为关系: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自然结果。例如,入室盗窃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必经阶段,被盗窃行为所吸收。
  2. 牵连犯:

    • 定义: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时,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 行为关系: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手段或结果,且行为人主观上对这种关联性有认识。例如,为诈骗而伪造公文,既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又构成诈骗罪,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

二、主观故意与犯罪目的

  1. 吸收犯:

    • 主观故意:吸收犯的数个行为可能在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下实施,主观联系更紧密。行为人主要关注的是最终的犯罪行为,中间行为更多是作为实现最终犯罪的手段或过程。
    • 犯罪目的:通常只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中间行为的目的被最终犯罪目的所涵盖。
  2. 牵连犯:

    • 主观故意:牵连犯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且明知自己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每个行为都有其独立的犯罪故意,但这些故意都服务于同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 犯罪目的:具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犯罪目的,各个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实施的。

三、触犯罪名与处断原则

  1. 吸收犯:

    • 触犯罪名:数个行为触犯的是同种罪名或相关罪名,但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定罪。
    • 处断原则:仅根据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单独定罪。例如,入室盗窃中,只以盗窃罪论处,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单独定罪。
  2. 牵连犯:

    • 触犯罪名:数个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种罪名,罪质不同。例如,为诈骗而伪造公文,既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又构成诈骗罪。
    • 处断原则:一般从一重罪处罚,即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某些情况下可能实行数罪并罚。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 吸收犯案例:甲为了盗窃办公室内的财物,先撬开办公室的门(非法侵入住宅),然后进入室内盗窃。这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必经阶段,被盗窃行为所吸收,只以盗窃罪论处。
  • 牵连犯案例: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手段行为)是为了诈骗他人财物(目的行为)。乙的行为既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又构成诈骗罪。但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从一重罪处罚,即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总结来说,吸收犯和牵连犯在概念定义、行为关系、主观故意、触犯罪名以及处断原则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相互关系以及法律规定,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