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区别-贺兰芝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1. 定义与目的

    •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或承包人为确保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前或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发包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其核心目的在于约束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期限、质量标准等全面履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若承包人违约,招标人或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
    • 质保金(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留或承包人另行缴纳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承担质保期内的质量维修责任。
  2. 缴纳时间与资金来源

    • 履约保证金:通常在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缴纳,资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例如,在建设工程招标中,中标人需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质保金:一般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或在竣工结算时由承包人另行缴纳。资金来源为应付的建设工程款。比如,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作为质保金。
  3. 金额比例

    • 履约保证金:比例通常由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常见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10%,具体根据项目特点、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质保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以银行保函替代,保函金额亦不得高于此比例。
  4. 退还条件与返还时间

    • 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违约行为后,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规定时间内无息退还。若出现违约,可根据合同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例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无违约行为,则发包人需按时退还。
    • 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承包人已按要求维修,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退还质保金。若需维修而承包人未履行责任,发包人可扣除维修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5. 作用阶段

    • 履约保证金:贯穿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从合同签订至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主要约束承包人的整体履约行为。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确保承包人按时开工、按质施工、按时竣工等。
    • 质保金:主要作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重点关注工程质量状况,确保承包人对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维修。例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需负责维修,否则发包人可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总结与建议: 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在定义、目的、缴纳时间、金额比例、退还条件及作用阶段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这两种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包括金额、支付方式、返还条件等,以避免纠纷。若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遇到相关问题,如保证金被无故扣除、退还条件不明确等,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