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窃取骗取等非法途径获取国家秘密属于什么罪-薛亚妮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以窃取、骗取等非法途径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下是对此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若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指的是多次非法获取、获取重要级别国家秘密或因非法获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其国籍、身份或职业如何,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所获取的是国家秘密,并且自己不应知悉该秘密,但仍故意通过窃取、骗取(此处“骗取”可视为一种广义的非法获取手段,与“窃取”并列,均属于不正当手段)等方式非法获取。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营利、利用国家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等,但动机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3.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与利益,非法获取这些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秘密信息的管理秩序。

  4.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骗取等具体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中,“窃取”包括秘密盗窃文件、利用技术手段窃取电子存储的秘密等;“骗取”则可能涉及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国家秘密,如伪造文件、冒充身份等。

三、特殊情形与处理

  1. 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出卖、过失泄露或故意泄露这些秘密,将构成其他犯罪,并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实行数罪并罚。

  2. 仅供自己使用:若行为人仅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用于自己知悉,并未进一步泄露或用于非法活动,则仅构成本罪。但即便如此,也已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共犯情况: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将以对方的犯罪共犯论处。

四、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 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安全。
    •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限于国家秘密,后者还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未公开情报。
    • 服务对象不同:前者获取秘密供自己或他人知悉,后者则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
  2. 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区别:

    • 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侧重于非法获取行为,后者侧重于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
    • 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者涵盖所有密级的国家秘密,后者仅限于绝密级和机密级的国家秘密。

五、实际指导意义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仅关乎个人法律责任,更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公众应提高警惕,不参与任何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可疑行为。同时,企业和组织也应加强内部保密管理,防止国家秘密被非法获取。

总结来说,以窃取、骗取等非法途径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有涉及此类行为的疑问或担忧,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