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遗嘱的最新规定-邢牧嵩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婚姻家庭

关于遗赠遗嘱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阐述。以下是对遗赠遗嘱最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遗赠遗嘱的基本定义与形式

  1. 定义:遗赠遗嘱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法律行为。

  2. 形式: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是新增的遗嘱形式,并明确了其有效成立的要件。
    •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与以往相比,增加了“录像”的遗嘱形式。
    •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遗赠遗嘱的见证人要求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赠遗嘱的效力与变更

  1. 效力: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 变更与撤回: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尊重被继承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遗赠遗嘱附义务的处理

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五、新增条款与亮点

  • 遗嘱信托:民法典新增了遗嘱信托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财产继承中的复杂问题,为遗嘱人提供了更多的财产传承方式。
  • 新增遗嘱形式: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明确了其成立要件,使得遗嘱的设立更加灵活多样。
  • 尊重最后真实意思: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更加尊重被继承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遗赠遗嘱的最新规定在形式、效力、变更与撤回、附义务处理以及新增条款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如果您在遗赠遗嘱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