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司法解释-周炜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侵权纠纷

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来进行认定和量刑。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1. 定罪量刑标准: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进行捕捞的;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数量与价值认定:

    • 非法捕捞案件中涉及的水产品数量和价值,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价值主要根据销赃数额确定;若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则应根据市场价格来认定。
    • 若依据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仍难以确定价值,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应参考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作的规定来认定。
  3. 特殊规定与数罪并罚:

    • 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过程中,若行为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意味着,非法捕捞行为本身可能构成犯罪,而抗拒查处则可能构成另一项犯罪,两者将同时受到法律的制裁。
  4. 立案标准与法律责任:

    • 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等,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价值五百元以上,或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内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实际建议:

  •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建议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投案自首,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务必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
  • 同时,也建议广大公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守护我们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标准、数量与价值认定、特殊规定与数罪并罚以及立案标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执行。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