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如何认定-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婚姻家庭

针对您提出的“《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如何认定”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溯及力和事实收养关系认定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而后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收养法》。因此,对于《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我们不能直接适用《收养法》或《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接下来,我们考虑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意味着,对于《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后来的法律标准去衡量其有效性。

那么,对于《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我们应该如何认定呢?这里涉及到事实收养关系的确认。根据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这一规定为我们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长期共同生活,被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实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那么即使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这种认定方式既考虑了历史背景,也尊重了当时的社会习俗和实际情况。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陈某与胡某在1989年1月20日收养了当时已成年的陈某生,并按照收养协议履行了义务,陈某生的户口信息也落户到陈某名下,为父子关系。虽然陈某生当时已成年,且收养行为未到民政局办理登记,但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情况,可以认定陈某与胡某收养陈某生的行为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应成立并有效。

综上所述,对于《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我们应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和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如果符合事实收养关系的构成要件,即使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希望这一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