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郑理霞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涉及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方的义务、无效情形以及解释规则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

  1. 格式条款的定义: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一些标准化合同中,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2. 提供方的义务:

    • 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例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需要明确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
    • 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需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有助于确保对方在充分理解条款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3.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 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格式条款中包含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不公平内容,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房东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将无效。
    • 其他无效情形:除了上述免责条款外,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也将被视为无效。
  4.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通常理解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有助于确保解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不利解释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原则旨在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防止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
    • 非格式条款优先:在合同中,如果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灵活性和个性化。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格式条款部分。如果发现有不公平或模糊的内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或修改。
  • 如果因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假设你在签订一份电信服务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一条格式条款规定:“因网络故障导致的服务中断,电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条条款可能免除了电信公司的责任,加重了你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可以要求电信公司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