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全称-徐迎春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是对拒执罪的详细解析:

一、定义与性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行不仅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属于故意犯罪,非过失犯罪。

二、法律依据

  • 刑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不仅限于判决书和裁定书本身,还包括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拒执罪的认定提供了具体标准,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

  1.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特定身份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不包括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或因不可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情况。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司法秩序。

  4.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且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伪造或毁灭证据、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或围攻等。

四、法律后果

  1. 个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五、特殊说明与建议

  • 特殊说明:拒执罪属于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同时,“有能力执行”的界定是指金钱给付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行为履行义务人有行为履行能力。

  • 建议:所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如遇实际困难或疑问,应及时向我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打击力度,对拒执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如果您有关于拒执罪或其他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