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邢娈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经济纠纷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容易混淆,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 犯罪主体:

    • 骗取贷款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此罪的主体。这意味着,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不能直接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
  2. 主观目的:

    • 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只是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通常是为了解决资金暂时困难,有还款的意愿和打算。例如,企业因经营需要,通过夸大自身实力或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获取贷款,但计划在贷款到期后按时还款。
    • 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即从一开始就不想归还贷款,而是企图将贷款据为己有。这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者携款潜逃等。
  3. 行为方式与犯罪手段:

    • 骗取贷款罪:主要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这些手段可能包括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等。但行为人并未表现出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如肆意挥霍贷款资金、隐匿或转移财产以逃避偿还义务等。
    • 贷款诈骗罪:除采用上述欺骗手段外,还强调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表现。例如,行为人可能编造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资质来骗取贷款,或者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且无还款计划等。
  4. 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 骗取贷款罪:单位通常有正常业务和经济能力,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即使最终因经营失败等原因无法按时还款,但行为人在贷款时并未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 贷款诈骗罪:单位往往是皮包公司或已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单位从一开始就缺乏偿还贷款的能力,且行为人可能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携款潜逃或用于非法活动。
  5. 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 骗取贷款罪:资金可能全部或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但因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案发后,行为人通常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归还贷款。
    • 贷款诈骗罪:因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贷款。案发后,行为人往往没有归还能力,且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
  6. 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

    • 骗取贷款罪:数额标准达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情节标准为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其他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7. 法律后果(量刑标准):

    • 骗取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量刑明显重于骗取贷款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实际应用中,应仔细审查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例如,要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资金流向与使用方式、还款能力与意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要注意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