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及的严重疾病范围,主要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来确定,涵盖了多种可能严重影响罪犯服刑能力的疾病。以下是对这一范围的详细解读:

一、严重传染病

  1. 肺结核:特别是伴空洞并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或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如肺心病、呼吸衰竭等。
  2. 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肝脏功能严重受损,具有典型临床表现,血清学检查符合诊断标准。
  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如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等。

二、精神疾病

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这些疾病需由专科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社会功能,对自身及他人安全构成现实危险,且短期内无法治愈或缓解。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 心脏功能不全:达到三级以上,体力活动明显受限,或心功能二级伴有严重心律失常。
  2. 严重冠心病:如冠状动脉造影证实两支以上主要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或有急性心肌梗死病史伴心功能不全等并发症。
  3. 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并伴有心、脑、肾等重要脏器损害。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 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效果不佳。
  2. 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哮喘发作严重,常规治疗方法难以缓解,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
  3. 严重呼吸功能障碍: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间质纤维化导致的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或二氧化碳分压高于50mmHg。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 肝硬化失代偿期:出现腹水、肝性脑病、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
  2.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病情凶险,伴有休克、腹膜炎等严重并发症。
  3. 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仍不能控制,血红蛋白低于60g/L。

六、肾脏疾病

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50ml/min,血肌酐高于177μmol/L,伴有代谢性酸中毒、水钠潴留、电解质紊乱等临床表现。

七、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梗死导致偏瘫、失语等严重神经功能障碍,经康复治疗半年以上仍无明显改善。
  2. 颅内肿瘤:引起颅内压增高、神经功能障碍等症状,不适宜手术治疗或手术后复发无法控制。
  3. 严重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大小便失禁等,双下肢肌力0-2级。

八、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1.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如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
  2.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合并严重并发症:如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危象等。

九、血液系统疾病

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全血细胞减少,有严重贫血、出血、感染等症状;白血病,各类白血病病情严重,需要化疗等特殊治疗;血友病,因凝血因子缺乏导致反复出血,关节畸形、功能障碍。

十、其他严重疾病

  1. 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如重要脏器切除术后、严重创伤后遗留的神经功能障碍、呼吸功能障碍、消化功能障碍等。
  2. 各种恶性肿瘤:如肺癌、胃癌等,经过治疗后存在多处重要脏器转移或者身体极度虚弱难以继续治疗的情形。
  3. 严重骨关节疾病及骨疾病:如三期以上尘肺病、脊柱强直弯曲变形伴严重疼痛等。
  4. 因损伤或疾病致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如高位截瘫、四肢肌力减退等。

法律建议:

  • 及时诊断与治疗:对于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及时进行医学诊断和治疗,确保病情得到准确评估。
  • 依法申请与审批:罪犯或其家属应依法向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监狱或看守所将依法进行审批,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 接受监督与管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定期报告身体状况和治疗情况。

可能后果:

  • 不符合条件:如果罪犯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将继续在监狱内服刑。
  • 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定,或者病情好转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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