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认定-任伟宁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行贿罪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主体、主观、客体及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主体要件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行贿行为,都有可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不过,单位不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但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将按照单位行贿罪论处。

二、主观要件

行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例如,在招标投标中,为了获得项目而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就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客体要件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秉持廉洁奉公的原则,而行贿行为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四、客观要件

行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具体来说:

  1. 财物范围:不仅指金钱和实物,还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2. 给予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也可以是在对方索取后被动给予。无论是哪种方式,只要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即可认定为给予。

  3. 数额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贿的具体数额标准,但通常认为,行贿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刑罚处罚。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贿数额较小,但如果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行贿罪。具体来说,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若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 向三人以上行贿;
    •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 向负有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
    •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谋取利益: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也可能因行贿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而被认定为行贿罪。例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也构成行贿罪。

五、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1. 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

  2. 被勒索后的行贿: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如果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即使是被勒索的,也构成行贿罪。

  3.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与其他相似行为的界限

  1. 行贿与馈赠的界限:行贿是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交易性;馈赠则是基于情感因素,无偿给予他人财物,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判断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关系、给予财物的方式、时机、数额等因素。

  2. 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结来说,行贿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细致分析的过程,它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分析案件情况,确保准确认定罪行并依法惩处。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行贿罪认定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