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商铺租赁的新规定-张兵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房产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商铺租赁的新规定主要涉及租赁合同的成立、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优先承租权及合同解除等方面,以下为具体规定及解析:

  1. 租赁合同成立与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商铺租赁通常涉及长期合作,建议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协议引发的纠纷。

  2. 租赁期限限制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若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续租条款(如“租期届满后自动续租十年”),需注意总租期不得突破二十年上限,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3. 维修责任划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至第七百一十三条明确:

    • 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实务建议:商铺租赁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维修责任范围(如房屋结构、设备设施等),避免争议。
  4. 优先承租权保护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新增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且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实务影响:商铺租期届满前,出租人若拟出租给第三方,需提前通知原承租人并给予优先报价机会,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5. 合同解除权行使

    • 出租人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 承租人解除权:若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风险提示:商铺租赁中,承租人擅自转租或改变经营用途的,出租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总结:商铺租赁需重点关注合同形式、期限限制、维修责任、优先承租权及解除条件等条款。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细节,并定期审查租约合规性。如有具体纠纷或条款设计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