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立案标准-李斌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刑事辩护

关于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中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解释:

首先,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罪处罚:

  1. 引诱他人卖淫的;
  2. 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这里明确指出了,容留或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同时,该解释也说明了,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与引诱行为在构罪行为标准上是一致的,刑罚评价也相同。因此,容留两人、介绍两人或者容留一人、介绍一人的行为危险性是等同的,都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的构罪标准,可以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虽然刑法第359条并未明确说明,但根据过往的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情形:

  • 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 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8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或者存在上述其他严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然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等。

综上所述,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或次数,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形。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