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最新规定-孙芹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最新规定,主要涵盖了遗嘱形式、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及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1. 遗嘱形式的多样化:

    • 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习惯的变化,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之前的法律体系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如果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取消了这一规定,现在,如果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其是否经过公证。
  2.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

    • 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
    • 继承权恢复的条件:如果继承人因上述某些情形(如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事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而丧失继承权,但在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同时,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举例说明:

  • 假设张先生生前留下了多份遗嘱,其中最后一份是录像遗嘱,明确表示将其房产留给其小儿子。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无论之前的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应以这份录像遗嘱为准。
  • 如果张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且没有遗嘱执行人,那么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相关事宜。如果继承人未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建议:

  • 在订立遗嘱时,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确保遗嘱内容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 如果可能涉及遗产管理问题,建议提前了解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职责等相关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遗产相关事宜。
  • 如果因某些原因丧失了继承权,但事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可以积极与被继承人沟通,争取恢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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