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释权在中国主要归属于以下机关: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对税收基本制度拥有立法权,并有权对税法进行解释。其制定的税收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也拥有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在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同时,国务院还可以制定税收法律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的非基本制度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也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进行具体规定和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但这些法规和规章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总的来说,税法解释权在中国主要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这些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对税法进行解释和规定,以确保税收制度的正确实施和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同时,税法解释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解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