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樊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6-08-01 合同纠纷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最新规定及解析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五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虽然主要规定的是违约金和定金制度,但为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提供了法律基础,特别是关于合同履行保障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 第五百八十六条:关于定金的规定,虽不完全等同于履约保证金,但在担保性质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对理解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限制等方面有参考意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一原则在履约保证金的设定上也可作为参考,避免过高或过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并规定了保证金的比例限制(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同时要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双方的权益。
  3. 特定领域法规:

    • 如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履约保证金设定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最新规定要点

  1. 禁止非法设立履约保证金:

    • 严禁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非法设立履约保证金,包括将保证金限定为特定机构或企业的专属业务,以及通过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要求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
  2. 规范保证金收取:

    •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设定履约保证金,也不得在企业已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再额外要求企业缴纳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
    • 对于确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并专款专用。
  3. 及时清退保证金:

    • 合同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避免长期占用企业资金。
    • 对于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计利息,以补偿企业因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损失。
  4. 强化监督与管理:

    •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通过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5.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支付逾期利息,这一规定间接促进了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在政府采购等领域,应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履约保证金负担,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明确约定保证金条款:

    •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方式、退还条件和时间节点等关键要素,以避免后续争议。例如,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指定账户,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违约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如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以降低资金占用成本。银行保函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具有信用度高、易于接受等特点。
  3. 加强沟通与协调: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合同顺利执行。例如,可以定期召开合同履行会议,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4. 关注特定领域规定:

    • 在特定领域(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签订合同时,应特别关注该领域对履约保证金的特殊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示例说明:

假设某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履约保证金条款,规定“承包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8%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违约行为后,发包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承包方需按照约定及时提供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关注退还情况。若发包方逾期未退还,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加计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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