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释与背景:
保险赔偿优先原则:该条款首先确立了保险赔偿的优先地位。即,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这有助于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减轻事故双方的经济负担。
机动车之间事故的责任划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该条款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纠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的责任划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中,该条款采用了无过错责任与过错相抵相结合的原则。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也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故意碰撞的免责条款:该条款还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恶意碰瓷等行为的发生,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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