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规定-杨勇军律师|法行宝
2026-08-01 婚姻家庭

《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 收养人条件: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年满三十周岁。
  2. 被收养人条件: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送养人条件:

    • 孤儿的监护人;
    • 儿童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程序

  1. 收养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收养协议与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 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
    •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关系的效力

  1.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1. 协议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诉讼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解除后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法律建议:

  • 在考虑收养时,务必详细了解并遵守《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规定,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义务关系,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如有任何关于收养子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