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自留地是否永远属于自己的”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由我国的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其中,就包括了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它们同样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私有。这意味着,自留地的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个人,而是归属于集体。
进一步地,虽然个人可能拥有自留地的使用权,可以在其上进行农业生产等活动,但这种使用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进一步说明了,自留地的使用权并非可以随意处置的。
此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也意味着,即使个人拥有自留地的使用权,但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这种使用权也是可能被依法收回的。
综上所述,自留地并不永远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可能拥有自留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并且可能因国家需要而被依法收回。因此,在处理自留地相关问题时,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