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制品罪入罪标准-熊也律师|法行宝
2026-07-31 侵权纠纷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入罪标准主要依据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如下:

  1. 行为对象:

    • 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制品则是指这些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2. 行为方式:

    • 包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 情节严重程度:

    •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一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价值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严重情节的,均构成犯罪。
    • 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这同样体现了对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特殊情形:

  • 对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狩猎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可能会予以从重处罚,以体现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别重视。

建议: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如果发现有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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