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按照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计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具体分析如下:
计算依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界定:
- 通常理解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若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 停工留薪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通常不超过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特殊情况处理:
- 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伤情变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若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交通补贴等非固定性收入,但应包含职工应得的固定性奖金、津贴等。
-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否则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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