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新规定-邓忠诚律师|法行宝
2026-07-31 经济纠纷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作出了多项重要新规定,主要涉及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内容,以下从不同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1. 合同编中的新规定

    •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点,适应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求,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 预约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 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完善,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2. 婚姻家庭编中的新规定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损害另一方利益。
  3. 继承编中的新规定

    • 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职责。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遗产的妥善管理和分配,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其他相关规定

    • 保证合同:《民法典》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等。例如,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完善,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债务人通过恶意行为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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