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征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朱新峰律师|法行宝
2026-07-30 拆迁安置

不予征收滞纳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情形描述:若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如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执法行为违法等),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例如,税务机关错误解读税收政策导致的少缴税款,在规定追征期内补缴时不加收滞纳金。
  2.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 法律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
    • 情形描述: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如不可抗力导致较大损失或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等)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且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 预缴结算补税:

    •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及相关税收法规。
    • 情形描述: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后,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税的,只要预缴环节按照规定操作,汇算清缴时的补税就不加收滞纳金。例如,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的补税情况。此外,对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的情况,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同样不加收滞纳金。
  4.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法律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
    • 情形描述: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则不准抵扣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这适用于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表面正规的供应商处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
  5. 其他特定情形:

    • 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变化导致的少缴或未缴税款,在政策明确规定不加收滞纳金时,税务机关遵照执行。
    • 补正申报: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的个别政策调整,如需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报的,不加收滞纳金。
    • 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何种版本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补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 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定期定额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的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
    • 系统故障或纳税人身份变化:因系统故障或纳税人身份变化而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 特定灾害或豁免历史欠税:如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申请延期后仍需延期的,或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历史欠税及滞纳金被豁免的,也不加收滞纳金。
    • 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法律建议:

  • 纳税人在遇到可能涉及滞纳金的情况时,应首先仔细审查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以确定是否存在不予征收滞纳金的情形。
  • 如果纳税人认为自身情况符合不予征收滞纳金的条件,但税务机关仍要求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纳税人应保持良好的税务合规意识,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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