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以哪个为准最新规定-杨平律师|法行宝
2026-07-29 婚姻家庭

关于多份遗嘱以哪个为准的问题,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但是,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生效后已经发生了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存在抵触,那么应当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无论这份遗嘱是否是公证遗嘱。

这一新规定相较于旧规定,更加简便且能更好地体现被继承人自身的意志。因为人的想法和意愿可能会随着时间、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新规定允许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最新意愿来变更或撤回之前的遗嘱,从而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立遗嘱时应当尽量采用明确、具体的方式,以避免产生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等方式来立遗嘱。但除了自书遗嘱外,其他方式立遗嘱时均需要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否则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如果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那么应当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